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王某在网上购物自称平台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3个相关介绍王某在网上购物自称平台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 济南公安通报「阿里女员工被侵害」,王某文、张某涉嫌强制猥亵罪,无证据证明强奸,有哪些信息值得关注?
- 网购“48小时内发货”的承诺是否具备法律上的合同效力?
- 阿里女员工被侵害再次反转,男领导不构成犯罪不予逮捕,为什么?
济南公安通报「阿里女员工被侵害」,王某文、张某涉嫌强制猥亵罪,无证据证明***,有哪些信息值得关注?
既然问到我,就说一句,正在看中国新闻网头条 2021-08-15 01:17 的信息 ***s://***.toutiao***/w/a1708090044923917/
此案最大的问题就是避孕套,女的说在房间,警方通告说避孕套在前台,上午十点被男当事人扔了,牛头不对马嘴,还有网传是女的叫男的买的避孕套,这警方没说,我就不信,***如警方调查确实是女人叫男人买的,那么此事就不能定男方强制***罪,这男方就太冤了。
#侵害阿里女员工嫌疑人涉嫌强制***#
【济南警方通报阿里女员工被侵害案最新进展】疑点多多,我觉得,上述警方的【查证】,显然不够严肃。现邀大家共同探讨:
【经查证……7月28日7时14分,周某与张某联系,告知房间号码,张某从家中携带一盒未开封的避孕套,于7时59分到达槐荫区济南西站亚朵轻居酒店,敲门进入周某房间后,对周某实施了强制***行为。9时35分,张某离开周某房间时,带走周某***一条,避孕套(未开封)遗留在房间内】。
1、7时14分,周某与张某联系的内容除了告知房间号外,内容还有些什么?目的是什么?为何张某会因此带一盒这么多的避孕套过来?难道是要求张某与自己***,要求张某过来取走自己的***?
2、张某花了45分钟时间才到达周处,可否确认是周自己起来开门?而开门后即时又睡倒不省人事任由张某用1小时36分钟时间***摆布?
3、这1小时36分钟时间里面,既然***都脱掉了,避孕套也有了,如果说没性器官接触而一直在用手***,这还是正常的、带避孕套有备而来的男人吗?
4、取走***的原因是什么没查清。是因为张某口味重,喜欢有体味的女性***?还是张某想把***拿回家给自己的老婆邀功?显然,***上粘有罪恶的证据更为可信。
5、带来的是一盒避孕套,这一盒到底是多少个?一般男性,特别是张某这年纪的男性,要在1小时36分钟内多次射击用完一盒(10个?)避孕套是不可能的,甚至连戴都戴不上,因此,有剩余是绝对的,而在***都取走情况下,专门留下未开封的避孕套,不能不说是有专门的目的。嫌疑人故意布阵让大家觉得没有***,为逃避犯罪误导警方,是可能的。但警方也明确披露【查证未开封】,却是在误导群众思维。
6、留下的是一只还是一盒?警方没具体明确说明。再有,又怎么确认带来的仅仅是一盒而不是一盒又2只套套? 警方也没法查证核实。
根据警方通报,阿里受害女周某被同事王某(曲一)和客户张某"强制***"已经定性,是无法改变的事实。但为什么无证据证明是QJ,因为通报里有两段信息值得关注、值得去细细解读!
我们首先来了解一下"强制***"与"QJ"的区别。
何谓"强制***"? 即强制用***以外的方法,满足实施者***的***行为。通俗一点讲,实施者对受害女什么都做了,就差最后一步***取"实质行为"了!
所以"QJ行为"="强制***"+"实质行为"。阿里女员工到底有没有被QJ? 只要看王某和张某有无对她***取"实质行为"。
现实生活中,是有极少数这种人只喜欢在"***骚扰",不喜欢"进城干活"!
但是王某和张某绝对不是属于这种人,为什么?
通报里有两段信息,值得关注:
(1)关于王某(曲一)的,见附图。
虽然鸡蛋和石头,天然先站鸡蛋
虽然王某、张某不完全被冤枉
但还是感觉
气死我了,脸都被打肿了
明眼人一看就知道怎么回事了,没必要硬撑着说没反转
哎
煽起全网愤怒的关键信息全TM撒谎的
强迫出差+灌酒,单这两点就够打工人深恶痛绝的了,肯定一点就燃啊
然鹅,非强迫出差,无人强迫饮酒
特意强调男领导带着避孕套四次进入房间,进行侵犯,***不见了
网购“48小时内发货”的承诺是否具备法律上的合同效力?
1、除特殊情形外,买家付款后,卖家未按约定的发货时间发货的(交易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需向买家支付该商品实际成交金额的5%作为违约金,且赔付金额最高不超过30元,最低不少于5元,特定类目商品最低不少于1元;有电商问题找:学买卖 卖家网
2、买家发起投诉后卖家在淘宝网人工介入且判定投诉成立前主动支付违约金的,主动支付违约金达第三次及三次的倍数时扣3分(三天内累计扣分不超过12分)
阿里女员工被侵害再次反转,男领导不构成犯罪不予逮捕,为什么?
根据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检察院审查情况,犯罪嫌疑人王某文实施的强制***行为不构成犯罪,不批准逮捕。经查证,2021年7月27日晚至28日凌晨,王某文先后四次进入周某房间。第一次因女员工醉酒,送其回宾馆;第二次实施了强制***行为;第三次受同事委托查看女员工情况;第四次取雨伞。此前,关于“强迫出差”“灌酒”等行为,经查证不属实。
目前,犯罪嫌疑人王某文、张某因涉嫌强制***罪,已被济南市公安局槐荫区分局依法***取刑事强制措施,没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发生。案件还在侦办中。
随着检察院不予逮捕的决定出台后,阿里女员工***彻底反转。
在警方第一次公布的公告中就出现了很多奇怪的地方。阿里女员工在醉酒后的第二天主动打电话告知了华联张某其酒店房间号并约他前来。随后,两人在房间内发生了一些事情,警方判定此行为涉嫌***,但阿里女员工在两次报警时均没有提这件事。
这可是在醉酒后的第二天,也就是女员工完全清醒状态下的行为,她不认为和张某当时***了她,说明当天她是自愿的。这个操作非常魔幻。
而其对于男领导的穷追猛打,甚至不惜在单位食堂拉横幅势必要让阿里开除男领导的举动现在看来既可笑又可怕。
第一次报警时,女员工说的是***。警方最终并没有认可***行为而是通报男领导涉嫌强制***。***和***行为在发生过程中会有重叠性,只是最终结果不同导致女员工分不清男领导到底犯了什么罪,这还在情理之中。但检察机关认定阿里男领导不构成***行为,不批准逮捕则完全打脸了女员工。这意义着什么呢?
第一,那天晚上两人必然是有亲密接触的,这是肯定的。只是亲密接触既不是***也不是***,那么只有两个可能,一是双方可能只是拥抱了一下,连***的程度都够不上。二是女员工和男领导发生的亲密时意识清晰,不说完全自愿但绝对不抗拒。我觉得后者的可能性更大。
第二,有的朋友问既然不构成犯罪为什么拘留15天呢?大家有没有记得此前对于男领导的强制措施已经从刑事拘留改成了监视居住,这个改变其实已经有了苗头。
如果男领导被以强制***批准逮捕了,之后被判处了实刑,那么刑事拘留的天数是能够折抵后面在狱内***的天数的。换言之,此前的刑事拘留其实已经对男领导构成了实质性的处罚。
阿里女员工被侵害再次反转,男领导不构成犯罪不予逮捕,为什么?
这个问题,可能是经查证,王某未构成犯罪,不予抓捕,但是违反了治安管理条例,猥琐女员工。治安拘留15天处罚。
警方通报“阿里女员工被侵害”案:对王某文作出治安拘留15天的处罚决定。其实施的强制***行为不构成犯罪,不批准逮捕。
检察院最后认定,王某存在***行为,但不构成犯罪。
关于阿里女员工被侵害这个***,大家可以看看济南市公安局槐荫区分局2021年8月14日的情况通报。根据公安机关调查的情况,王某文先后四次进入周某房间,其中只有第二次涉及***。
第二次:陈、王两人下楼后,陈某丽打车回家。23时04分,王某文在酒店门口欲打车离开时,接到胡某敏电话告知,周某多次给其打电话说话含糊不清。胡某敏得知王某文仍在周某酒店楼下,让王某文去查看周某的情况。23时08分,王某文取消打车软件订单。23时16分,王某文返回酒店前台,持周某及本人***,经前台电话联系征得周某同意后,办理了周某房间的房卡,于23时23分进入周某房间。在房间内,王某文对周某实施了强制***行为,23时33分王某文网上购买避孕套。23时43分王某文离开周某房间,此时避孕套并未送达。7月28日0时,快递员将避孕套送至酒店前台(上午10时许,王某文返回酒店前台将该避孕套取走并丢弃)。
在房间内,王某文对周某实施了强制***行为。至于王某文具体的***行为,公安机关并没有说明。周某自己的发文,反而提及这部分内容。但从公安机关的情况通报以及检察院的处理情况来看,周某所述内容与案件事实存在较大出入。 不管怎么样,我们还是相信检察院的处理结论吧。
男领导王某文不予逮捕、不构成犯罪可能是这个原因!
8月7日,阿里女员工周某称被男领导王某文要求陪商家张某喝酒,其被灌醉后遭到***。而该领导为女员工开了房间,其进出房间4次,并实施***。
8月14日,犯罪嫌疑人王某文、张某因涉嫌强制***罪被公安机关***取刑事强制措施。
但在9月6日,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检察院经依法审查,犯罪嫌疑人王某文实施的强制***行为不构成犯罪,不批准逮捕。
王某文的妻子称:“我丈夫犯了错,但远不及犯罪”,认为警方的通报内容与其丈夫的坦白基本一致,不过有很多对其丈夫有利的情节尚未披露。但周某在网络上的自述却与此严重不符,周某涉嫌虚***陈述,甚至诬陷。
也就是说阿里女员工周某对王某文的举报内容可能存在夸大部分,甚至部分举报的内容可能存在失真!
《刑法》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或者拘役。但该罪构成要求“情节严重”,不能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强制***他人行为视为犯罪。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王某在网上购物自称平台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王某在网上购物自称平台的3点解答对大家有用。
[免责声明]本文来源于网络,不代表本站立场,如转载内容涉及版权等问题,请联系邮箱:83115484@qq.com,我们会予以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www.0317taobao.com/post/3294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