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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视台各种虚***骗人的卖药广告,电视购物等等类似节目,电视台是不是也应该承担责任?
天津电视台的这些个卖药广告,坑苦了多少老人。吃就吃了无所谓,可是老人们拿它当药了,光吃这个把药停了,说都不行,只要是你打了电视上那个电话,就没完了,三天两头给你打,有一次我接的,我就说你别打了,没完没了啊,说了不买。对面就骂回来了。我还打过消费者投诉电话,没有用,管不了根本。
作为资深的电视台从业人员,我从县级、市级电视台,一路走到省台卫视,针对这个问题,我想发表一下我自己的看法。
首先来看,有些电视台为什么广告都接?按照国际上的惯例来说,只有付费电视台无广告插入,但凡是免费的电视频道,不可避免的是要有广告插播和植入的。就像我们平时经常登录的视频点播网站,也都有30秒到90秒不等的中插广告,如果是热播的超过一小时的***节目,有的甚至能来2次中插广告。这么来看的话,好像也合乎情理。那就是因为,电视台要活下去,要在激励竞争的新媒体、融媒体时代活下去。
按照电视台的惯例(这里主要指省级卫视及以上的电视台),广告位都是在每年一度的招商竞标大会上就已经被早早预定了,一般分为,节目冠名、节目倒计时、节目片头前、节目中插、节目后,根据广告位置和时长,价格也不同。
大家都知道,网络媒体的播放和电视台的播控还是有大差异的,电视媒体的不灵活性越来越明显,而广告也被蚕食的不轻。互联网形式的媒介在整合营销和广告营收方面占尽优势,与电视台的地位也也来越悬殊。弹幕、弹窗、节目前倒计时、中插、角标、游动字幕、外链、节目后跳转等等形式的广告被他们玩的淋漓尽致,从硬广到软文,从直播到植入已经无孔不入。
所以说,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电视台作为主流的传播媒介,插播广告无可厚非,没有的广告审查机制是万万不可的。作为公众媒体,是要为自己的言行付出代价的。支持电视台和审查机关承担一定的连带责任。
当然有责任了!!
处罚案例
天津市广播电视台发布违法广告案。
天津市广播电视台发布的“天山雪莲”“明目二十五味丸”等广告,利用“刘洪滨”“高振宗”***扮专家作推荐,推荐疾病预防和治疗功能的内容,同时使用术语,未经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审查批准,违反了《广告法》规定。
天津市和平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分别作出行政处罚,责令立即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分别罚款20万元和1万元。
虚***广告
这些广告是什么来路?看看“电视神医”。
在西藏卫视,这位叫刘洪滨的老太太,自称是“苗医鲜药穴位吃药拔痰定喘绝技传承人”,只治咳喘一种病。转眼到了甘肃卫视,刘医生变成了刘专家,自称中医养生保健专家,推荐包治百病的天山雪莲。之后她又成了中华中医医学会风湿分会委员,主治风湿病。后来,刘医生又到青海卫视,主治骨头。
法律分析
根据我国《广告法》和《医疗广告管理办法》规定,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不得利用患者、卫生技术人员、医疗教育科研机构及人员以及其他社会团体、组织的名义、形象作证明。像这样***冒医疗专家拍摄的广告明显违法。
同时《广告法》还规定,发布虚***广告,欺骗、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广告主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其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应当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
由此可见,电视台对于这种虚***广告睁一只眼闭一只眼,一旦有消费者受到损害,电视台承担连带责任。
电视台应当承担责任,我在电视购物较多,身“深”受其害,电视购物的商品绝大多数是***冒伪劣产品,消费者出于对电视台的信任,在电视购物较多,出现问题,电视台推给厂家,有一次我买热水龙头,(一对)保质一年,使用第一个在用十一个月时坏了,给免费修理了,接着使用第二个时过几个月又坏了,又找到电视台,又推给厂家,我打电话询问,厂家说,你已经过保质期,不能免费修理,修理费自负,气死我了,购物时是一对,只能陆续使用,不可能一回使用两个,我认倒霉了,不修了,厂家就是利用小量不值得投诉的心里,在电视购物推销***冒伪劣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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